东莞法律咨询:18002656710

  不一定。要根据指定国家的不同而定。
  一个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该商标必须是在国内已经注册的商标,方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成员国的,只要该商标或是已被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即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指定的国家既是属于“协定”成员国又是属于“议定书”成员国,自2008年9月1日起,只要该商标或是已被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即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注:
  “马德里”协定与议定书的缔约方:
  协定缔约方是指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
  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议定书”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纯协定缔约方是指只加入“协定”而未加入“议定书”的国家;纯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只加入“议定书”而未加入“协定”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自2008年9月1日起,对于“马德里联盟”中同属于“协定”缔约方和“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适用议定书。
  截止目前(2009年10月30日),协定缔约方为5个,分别为:阿尔及利亚、哈萨克斯坦、利比里亚、苏丹、塔吉克斯坦。纯议定书缔约方为29个,分别为:英国、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冰岛、立陶宛、格鲁吉亚、爱沙尼亚、土耳其、土库曼斯坦、日本、安提瓜和巴布达、希腊、新加坡、澳大利亚、赞比亚、爱尔兰、韩国、美国、荷属安的列斯、欧盟、巴林、博茨瓦纳、阿曼、乌兹别克斯坦、马达加斯加、加纳、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东莞盛开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法律咨询:18002656710

  

Copyright ©东莞盛开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