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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红(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76****2532):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富鸿工业炉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富万顺精密有限公司、陈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陈金红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送达回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4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4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1日起按LPR的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3年6月6日9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桥头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附记:公告方式及有关情况:张贴于桥头法庭公告栏、网络公告及张贴在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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