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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在消费维权纠纷中,因美容卡、健身卡等预付款消费模式引起的案例屡见不鲜。办理健身次卡,出于个人原因能否退卡呢?最近,家住松山湖的颜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她在瑜珈馆购买瑜伽次卡,消费了3次后,由于工作调动无法在瑜珈馆继续进行瑜伽课程,便向瑜珈馆提出退回未消费的部分预付款要求,瑜珈馆以该卡默认不予退款为由拒绝退款。颜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8月23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松山湖人民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作了当庭判决。法庭上,法官按小额诉讼程序对原被告分别进行调查、辩论、调解。
      这起案件还得从2021年8月说起,当时原告颜女士以4500元优惠价格向被告方某瑜珈馆购买消费期限不确定的瑜伽课程,包括30次大班课和30次小班课。原告在消费2次大班课和1次小班课后,由于工作调动无法在瑜珈馆继续进行瑜伽课程,于2021年10月19日就未使用的课程提出退款要求。但瑜珈馆以颜女士购买的课程属于打包特价套餐,而且当时已经口头告知“一经付款,概不退还”为由,不同意退款。
      两方各执一词,法院对此进行了仔细审理。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的健身服务合同属于预付式消费,系服务合同纠纷。所谓预付式消费,是指由消费者与经营者约定,消费者预先支付资金作为预付款项,取得经营者授权的某种身份后,消费者有权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一种消费模式。该案中,被告口头告知原告“一经付款,概不退还”的条款,明显限制原告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免除被告作为经营者的责任,应属无效,无效条款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另外,原告作为消费者因自身原因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被告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经调查,被告单次瑜伽课程收费价格为大班制教学99元,小班制教学130元,因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松山湖人民法庭结合原告过错程度、被告已经提供的服务量占约定总量的比例、约定的计价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告的违约责任,酌情认定被告应向原告退还服务费3200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松山湖人民法庭副庭长唐珺珺提醒,市民消费要理性,尽量签订书面合同,依法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免日后发生纠纷“空口无凭”,给维权带来困难。“作为商家而言,要依法规范经营、守法诚信经营、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同时,要保障和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者要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不能盲目冲动的消费,更要学会了解清楚合同内容。如果遇到不公平、不合理的待遇,要主动的维权。同时,作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违法的行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唐珺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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