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问:《指南》为什么将“与我国突发公共事件特有词汇相同或近似,扰乱公共秩序的”标志列为具有“不良影响”而禁止使用的标志,具体包括哪些?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在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灾难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存在部分申请人通过申请注册商标恶意炒作、造谣,产生社会不良影响,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指南》因此新增规定,明确与重大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以及社会安全事件相关的特有词汇相同、近似的标志属于存在不良影响而禁止注册并使用的标志,应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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