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该章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其他不良影响”的理解和适用有何变化?

答:《指南》从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出发,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致力于在商标审查审理工作中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一是根据实践的发展,充实了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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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法》公布实施,其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指南》结合实践,进一步明确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的标志均属于具有“不良影响”禁止使用的标志。

同时,在具有政治不良影响部分,总结近年来审查实践,进一步向社会明确与党的重要理论成就、科学论断、政治论述、国家战略、国家政策、党和国家重要会议等相同、近似的标志以及由具有政治意义的事件、地点名称构成的标志均属于具有政治不良影响的标志。

二是将其它各项不良影响的情形整合为对我国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社会易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损害公共利益,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形,并增列商标审查审理实践中典型的不良影响情形。包括标志“与我国整体发展战略关系密切的国家级新区或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名称(含规范简称)等相同或近似,有害于我国经济、社会公共利益的”“与我国突发公共事件特有词汇相同或近似,扰乱公共秩序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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