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纠正及争议处理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各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技术机构:
现将《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纠正及争议处理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0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名称纠正及争议处理程序规定
为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便捷地处理企业名称争议,强化企业名称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适用于企业登记机关主动纠正及依申请处理名称争议两种情形。
发现已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企业登记机关按本程序规定予以纠正。
企业认为东莞辖区内登记的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名称争议申请。
二、处理机关
(一)企业名称纠正及争议处理的主管部门是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企业登记机关)。收到企业名称纠正或争议处理申请后,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分局受理、调查、处理及归档,属地市场监管分局负责相关文书的送达和相关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
(二)企业登记机关建立企业名称纠正及争议处理审查机制,成立企业名称纠正及争议处理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审查组由注册许可分局负责人、业务骨干组成,相关人员应当从事登记注册工作,具备名称审查专业性。审查会议由注册许可分局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人数需要达5人或以上单数方能召开。
三、纠正程序
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已登记企业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组织调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依法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二)请求不成立。企业登记机关认为名称符合规定的,书面答复请求人,终结纠正程序;
(三)认定告知。企业登记机关认为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制作《企业名称认定告知书》;
(四)送达认定告知。属地市场监管分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名称认定告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五)作出认定。被申请人应当自《企业名称认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审查组在3个工作日内对被申请人陈述、申辩材料进行审查后,仍然认为名称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企业名称认定书》,认定企业名称是否应当停止使用。被申请人不提出陈述、申辩材料的,不影响审查决定;
(六)送达认定书。属地市场监管分局在3个工作日内向被认定停止使用名称的企业送达《企业名称认定书》,企业应当自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四、争议申请
(一)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被申请人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名称争议处理申请。
(二)申请人可以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提出名称争议处理的行政裁决申请,也可以向东莞市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提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书》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2.证据材料;
3.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委托书》和被委托人主体资格证明。
五、受理与补正
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向申请人发送企业名称争议材料补正通知。申请人应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企业名称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企业名称争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内容不属于企业名称争议的;
(二)争议名称不属于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管辖的;
(三)申请人不是争议企业名称权利人的;
(四)被申请人被吊销或者注销的;
(五)人民法院对争议名称正在审理中或已作出判决的;
(六)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或主动申请撤回争议申请后,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企业名称争议申请的;
(七)申请人再次补正提交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本程序规定要求的。
六、裁决程序
(一)简易程序。被争议企业名称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事实清楚、明显侵害他人名称权益的,按纠正程序处理。
下列情形,属于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事实清楚、明显侵害他人名称权益:
1.被争议企业名称与提出争议企业名称的字号及行业完全相同的;
2.被争议企业名称与提出争议企业名称的字号完全相同、行业表述相近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同一小类的。
(二)一般程序。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按以下程序作出处理:
1.组织答辩。企业登记机关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企业登记机关在收到答辩书5个工作日内将其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关审查。
2.进行调解。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争议双方经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制作《企业名称争议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争议双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住所等基本情况;
(2)争议的主要事实;
(3)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4)调解达成协议内容、调解时间及其他有关事项。
调解书自争议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争议双方应当履行。
3.审查核实。企业登记机关对争议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询问争议双方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取证。调查核实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可以对询问笔录进行修改和补充,经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4.审查组会议。审查组采用一人一票表决方式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通过方为有效。审查组应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参会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争议名称应当停止使用,或者驳回争议申请,制作《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书》。
企业名称争议属于以下情形的,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
(1)被争议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时存在相同相近风险提示,违反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
(2)被争议的企业名称存在违反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侵犯争议申请人名称合法权益的;
(3)被争议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侵犯争议申请人名称合法权益的;
(4)行政机关或法院依法认定已经登记企业名称侵犯他人其他权利的。
(三)中止处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名称争议中止审查:
1.所涉及的名称权利的确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2.所涉及的名称权利的确定,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名称争议暂时无法审查的;
4.其他应当中止审查的情形。
企业名称争议中止审查的,登记机关应当向争议双方说明理由,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争议双方。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企业名称争议的审查,中止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四)终止处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终止审查:
(1)申请人撤回名称争议申请,或者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
(2)名称争议一方或双方已经变更名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的;
(3)出现不予受理的情形的。
企业名称争议终止审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向争议双方说明理由,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名称争议终止处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自送达争议双方之日起生效。
七、送达程序
(一)属地市场监管分局根据企业名称争议/纠正处理情况,向被申请/被纠正企业依次送达《企业名称争议答辩通知书》及争议申请材料副本/《企业名称争议调解书》/《企业名称认定告知书》、《企业名称认定书》/《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书》等。
(二)属地市场监管分局向被争议/纠正企业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发送文书未获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当事人证明其本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无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其登记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地址为法定送达地址。
(三)通过法定送达地址无法直接送达的,属地市场监管分局通过运维报注册许可分局,由注册许可分局在市局官网公告《企业名称纠正/争议处理文书送达公告》,公告满30天视为送达。
八、名称纠正与裁决执行
(一)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应当自收到《企业名称认定书》或《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企业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前,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信用公示。企业逾期未变更名称的,属地市场监管分局依注册许可分局通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电子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替换为“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应当停止使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完成名称变更后,属地市场监管分局依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以变更后的名称公示。
九、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企业名称纠正和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企业名称纠正和争议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归档流程
登记机关主动纠正或争议处理完成后,将相关材料归入被纠正或被申请争议企业档案。
(一)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予以纠正的,归档材料包括:
1.《企业名称认定告知书》;
2.《企业名称认定书》;
3.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名称纠正申请材料;
4.《调查报告》、证据及有关材料;
5.审查组会议记录;
6.送达回证。
(二)经简易程序处理企业名称争议的,归档材料包括:
1.《企业名称认定告知书》;
2.《企业名称认定书》;
3.《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书》;
4.《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委托书》;
5.《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
6.《调查报告》、证据及有关材料;
7.审查组会议记录;
8.收件凭证;
9.送达回证。
(三)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归档材料包括:
1.《企业名称争议调解书》;
2.《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书》;
3.《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委托书》;
4.《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
5.询问调查笔录;
6.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7.收件凭证;
8.送达回证。
(四)经一般程序处理企业名称争议的,归档材料包括:
1.《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书》;
2.《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书》;
3.《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委托书》;
4.《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
5.《企业名称争议答辩通知书》、被申请企业的答复意见;
6.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7.询问调查笔录;
8.审查组会议记录;
9.收件凭证;
10.送达回证。
十一、其他规定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纠正及争议处理,参照本程序规定处理。
(二)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本规定由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程序规定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9日。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CJDGLJ-2021-111)
附件:1.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申请书
2.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委托书
3.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
4.企业名称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5.企业名称争议答辩通知书
6.企业名称争议终止处理决定书
7.企业名称争议调解书
8.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书
9.企业名称认定告知书
10.企业名称认定书
11.企业名称纠正/争议处理文书送达公告
12.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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