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注册收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凡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的,需交纳申请费、审查费、商标注册费、印花税等费用。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人交纳的商标注册费及印花税票费后,才发给商标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并出据商标注册费、印花费的发票,凡由商标代理人组织交纳的,由商标局在商标代理组织的账上统一交纳。
商标注册申请应按规定缴纳受理商标注册费。每份申请书应当附送缴纳申请费的证明。
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都应按规定交纳费用。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和商标规费后才视为手续齐备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受理商标注册费的标准为每件申请1000元(限定商品或者服务项目9个),每超过一个附加100元。受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费的标准均为3000元。
依据指引: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5年12月29日发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商标业务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适应我国商标管理工作的发展,解决目前商标业务收费偏低、中外企业收费标准不一致的问题,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决定适当提高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并实行中外企业统一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受理商标注册费10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一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100元),补发商标注册证费1000元(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1000元,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2000元,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500元,受理商标评审费1500元,商标评审延期费500元,变更费500元,出据商标证明费100元。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5)88号),新增商标业务的收费标准核定为: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3000元,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3000元,商标异议费1000元,撤销商标费1000元,受理驰名商标认定费5000元,商标使用证许可合同备案费300元。
三、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以及《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和《商标注册证》验证费,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通知》([1992)价费字325号)同时废止。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执行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的通知》(1996年1月15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商标代理组织: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下发了计价格[1995)2404号《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现将依据该通知精神制定的商标规费交纳具体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都应按规定交纳商标规费。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和商标规费后才视为手续齐备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为适应我国商标注册管理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这次交纳商标规费国内国外实行统一价格标准。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交纳的商标规费,只要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审查程序,不论该商标是否核准注册,均不再退还上缴的费用。
三、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必须填写相应种类的规费清单,同时,要求国内代理、涉外代理分别填写,一式二份报送商标局财务室。如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有关商标事宜,应当直接到商标局交纳所需费用,由商标局出据正式发票。
四、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凡因手续不齐或填写的申请书件有误:被商标局退回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或改正重新上报。如申请人不再继续上报其申请书件,商标局亦不再办理退款手续。
五、各商标代理组织应视其代理业务量的情况,向商标局预付能够保证其业务听需的款额,预付款汇至商标局指定的银行账号。商标局依据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各类上缴商标业务规费清单逐项从中扣减,每月月底为各商标代理组织出据已发生商标规费的发票。各商标代理组织应及时掌握已发生商标代理业务费用的数额,要保持一定数量的预付款余额。委托商标代理的商标申请人交纳商标规费的发票一律由商标代理组织出据。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关于“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的规定,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1995]2404号通知,这次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增加以下收费项目。
1.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在同类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报10个以内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填写,并交纳商标规费10m元。·如果另增加申报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上填写,同时,每增加一个商品或一个服务项目另交纳商标规费100元。
凡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代理组织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必须做到一个格内只限填写一个商品或服务项目。并在填完申报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下一个格内加盖“填写商品或服务项目截止章”,同时,填写增加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数量、金额、核款人姓名。
2.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应由申请人交纳受理集体、证明商标费。
3.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应由提异议人交纳商标异议费后,商标局才受理异议申请。
4.凡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他人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应由提出撤销人交纳撤销商标费。
5.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申请人在提交规定材料的同时,应交纳受理驰名商标认定费。
6.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在向商标局报送许可合同备案材料时,由许可人交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七、商标代理组织预付商标规费,应信汇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南礼士路分理处,账号:890110—37。
本办法直接受理从1996年1月15日执行,商标代理组织从1996年2月1日商标局收到的上缴商标规费清单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收费依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文件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2136号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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