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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东莞市飞鹏程建材有限公司、东莞市汉傅模具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我局拟撤销上述公司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文书,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飞鹏程建材有限公司撤销登记告知书(东市监撤告〔2023〕180220J01号).pdf

  东莞市汉傅模具有限公司撤销登记告知书(东市监撤告〔2023〕110220001号).pdf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4日

东莞壹众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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