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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卓一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900MA4UQKKG6D)
我局(所)于2021年3月25日至2022年9月20日对你(单位)(地址:东莞市寮步镇横坑社区百业五金电子城内三街78号二楼)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
你(单位)取得镇江弗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为3200171130,发票号码为20337060~20337061,发票金额为189,741.37元,发票税额为30,358.63元,价税合计为220,100元;取得深圳市平兴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为4403173130,发票号码为11808771~11808773,发票金额为20,689.66元,发票税额为3,310.34元,价税合计为24,000元。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抵扣证明》,你(单位)于所属期2018年6月、7月持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33,668.97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开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得抵扣税款、依法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税务登记表》及金三全景一户式查询结果。
2.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抵扣(转出)证明》。
3.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实地调查报告》、《非正常户认定表》和实地调查照片。
4.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开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资料。
5.文书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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