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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引导网络商品经营者积极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为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或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行政部门等利益相关者应遵守的法定义务提供参考。

一、主体资格准入指引

(一)依法申领工商营业执照。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自然人网店执行实名登记制度。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简称自然人网店,下同),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简称平台,下同)开展经营活动,并向平台进行实名制登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三)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二、申领工商红盾电子标识指引

(一)已领取营业执照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应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工商部门申领红盾电子标识,在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开工商红盾电子标识,实行网上亮照经营,亮明企业真实身份。通过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网店,可由平台经营者统一向工商部门申领红盾电子标识。

(二)通过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网店。应向平台经营者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由平台经营者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三)工商红盾电子标识申请流程。网络商品经营者登录广东省工商局网络市场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公众服务网(http://wljg.gdgs.gov.cn)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1.初始登录系统的企业或个体户,可以凭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初始密码为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初始登录成功后,需要由企业完善相关的联系资料,包括需要对联系人的手机号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才可以进行电子标识认领与申报工作。

2.验证通过后的企业用户可进入登陆页面登陆,选择电子标识申请办理电子标识申请业务。

3.进入电子标识申请页面,填写正确的网站或网店等涉网信息,并点击申请标识

4.工商部门会对所填标识信息进行审核,企业用户可以在电子标识管理页面中查看电子标识的申请进度。如审核不通过,可进入电子标识申请页面,进行信息修改后重新提交申请。如果企业用户发现某一个网站不再属于本企业的,可以申请注销,经由工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以从企业的网站列表中移除。

5.标识信息审核通过后,工商部门发放企业的工商电子标识。企业用户在收到电子标识发放的邮件通知,或者登录系统也可以查看到申报网站的电子标识。按照邮件提醒或页面上的提醒,将收到的电子标识代码拷贝到企业的网站上的显著位置;

6.挂接电子标识后,网监平台跟踪用户加挂标识显示正确,电子标识为激活状态。

7.需要变更标识详细页面里的网站涉网信息,点击重新申请,标识状态退回到步骤4,需工商部门重新审核。工商部门重新审核通过后,电子标识继续有效。

8.若不再使用此域名,可在电子标识管理页面中点击修改操作。在标识详细页面点击申请注销,注销后的申请也需通过工商部门的审核。

9.注销申请经工商部门的审核通过后,电子标识失效,电子标识成灰暗状态。

三、信息管理指引

(一)依法公布经营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消费者提供自身信息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商品、支付、售后服务等信息,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确保公布的信息真实准确。网络商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或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标示的价格信息应当与实际相符,不得实施价格欺诈,先提价再促销或促销价高于平时价。

(三)信息收集使用原则。网络商品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其他经营者相关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相关信息,应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四)信息保密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收集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五)信息宣传限制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消息。

四、商品质量管理指引

(一)建立健全商品质量自律管控制度。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商品质量管控制度,制定商品质量管控标准、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客户服务规范及售后服务制度等,加强供应商准入、商品溯源、标签规范、仓储配送、广告审查、投诉处理等领域的自律管理。

(二)不得销售假劣及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网络商品经营者保证商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五、权益保护指引

(一)不得侵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网络商品经营者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二)依法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网络商品经营者要严格执行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除消费者定作、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以及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退货,并且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六、合同管理指引

网络商品经营者使用合同格式条款应当按照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取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七、公平竞争指引

网络商品经营者严格执行公平竞争的经营原则,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四)以虚拟交易、虚假用户评价、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六)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资料报送指引

网络商品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九、法制指引

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违反上述指引内容构成违法行为的,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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