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
国家英文缩写:GB。现行法律包括于1994年10月31日生效的《1994商标法案》以及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修改过的《1994商标条例》。英国商标包括大不列颠(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曼岛以及英属印度洋疆域,但不包括爱尔兰和海峡群岛。
欧共体商标在英国有效并受到保护。商标国际注册通过马德里议定书也可以延伸到英国并受到保护,英国申请人可以基于英国本国的注册或申请,通过英国专利局向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从而指定其他议定书成员国并在该国得到商标保护。
在英国,除普通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之外,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系列商标均可申请注册。在英国一件商标申请可以指定多个类别。
英国参加的国家条约和组织包括:《斯德哥尔摩国际公约》,《马德里国际注册议定书》,《马德里虚假产地标记协定》,《尼斯协定》,《海牙认证公约》,《商标法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属纯议定书成员国。
 
英国的商标审查只进行绝对理由审查,无相对理由审查。
根据《商标法》第3节规定,以下情况不得注册:
(1)不符合商标法第一节商标定义的(见后注释);
2、缺乏显著性的;
(3)直接描述商品类别、质量、数量等特征的;
(4)已在现行语言中成为通用语的;
(5)违社会准则和道德标准的;
(6)带有欺骗性质的(质量或商品/服务来源);
(7)商标申请是恶意的;
(8)含有跟皇家有关的任何标记、肖像等;
(9)国旗国徽、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及马恩岛的区旗,国际组织的徽记、军队标识等;
(10)含奥运标识的。除此之外,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允许作为商标注册的。英国商标审查在先权利,但不依据此进行驳回,在公告前会发布信函通知申请人,征求申请人是否继续申请的意见外刊登公告,如无第三方提出反对,则该申请可以顺利注册。
申请人主体资格:任何使用或善意打算使用商标的个人或组织都可以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最先申请的申请人有权获得商标注册,除非另一个在先使用人通过充分使用商标而有权通过普通法中的反假冒程序来组织该申请人。此外,在特定区域使用商标的在先使用者有权继续在原范围使用商标。
 
所需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由代理人制备和签署即可,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国籍及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清单;
2、商标图样;
3、如果申请人住址不在英国,必须提供一个在英国当地的地址(一般为商标代理人的地址)。
申请流程: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向注册官提出,并同时上缴规费。申请必须声明申请人或其授权人正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或者必须声明申请人有善意意图去使用该商标。申请日以文件提交日为准。商标注册官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在先商标的检索,以审查申请商标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不符合注册性要求,会通知申请人进行陈述或修改;申请人未能说服审查官或未作相应修改或申请人的答复超过期限的,审查官会驳回该商标的申请。
公告和异议:提交的申请经初步审定刊登公告时,其公告信息可以供公众参阅。申请在被公告后,任何人都可以在随后3个月内提出异议。
官方回执时间:4周
注册需时:3-6个月
注册有效期: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商标的续展:续展申请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内提交,也可在期满后6个月宽展期内提交。在宽展期内提交的,要额外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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