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5月25日,常熟市某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委托福建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复议申请人)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称复议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复议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于2018年6月1日作出《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发文编号为:TMZC3118****BYSL01)。复议被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我局经审查后认为,复议申请人不具备提起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复议决定】
本案涉及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审查问题。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为常熟市某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本案复议申请人为该行政相对人申请商标注册时的代理人。
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并非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虽然依《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除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亦可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但该利害关系人应是指与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即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将直接对其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主体。本案复议申请人仅为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代理人,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并未对其合法权益造成直接不利影响。因此,本案申请人不构成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不具备提起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其中,第(二)项规定了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要件“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规定应当是一致的。因此,行政复议适格主体除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外,还应包括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就上述案件而言,不能仅因为复议申请人不是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而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当然也不能直接接受申请人陈述之利害关系而予以受理。
行政法上所涉之利害关系目前并无法律明文界定,学理界对此亦多有争论。然而,在法律适用实践中,却不得不面对对“利害关系”的解释问题。我们认为,在解释适用“利害关系”时需要平衡两个立法目的:一个是要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利用行政复议制度寻求权利救济的权利;另一个也要注意维护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威性及公信力。在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未对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疑义时,其他主体主张撤销或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至少需要具备两项主体要件:一是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二是该损害与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具体到上述案件,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系其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行为。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直接影响商标注册申请人利益。因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而导致代理机构的代理事务未成就,进而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系属间接损失或者间接影响,代理机构不能就此以利害关系人身份申请行政复议。更进一步讲,商标代理机构因代理事务未成就所遭受的损失系属企业经营风险,不应借由行政复议制度转嫁其风险。代理机构如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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