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

1适用情形

  《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请求快速审查:

  (一)涉及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赛事、重大展会等名称,且商标保护具有紧迫性的;

  (二)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与应对该突发公共事件直接相关的;(三)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实施确有必要的;(四)其他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2办事条件

  《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全体申请人同意;

  如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为共有商标,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时,应列全所有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并经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的同一商标,称为共有商标。

  (二)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三)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由文字构成;

  (四)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

  (五)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与第二条所列情形密切相关,且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列出的标准名称;

  (六)未提出优先权请求。

  3申请材料

  《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请求快速审查商标注册的申请,应当以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

  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填写与邮寄说明》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填写完毕后用A4打印纸双面打印。

  如有补充材料,可另行附文。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主要指证明该商标注册申请是符合《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所列快速审查情形的必要材料。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出具的对快速审查请求的推荐意见;或者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快速审查请求理由及相关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以上意见,提供任意其一即可。

  4申请接收方式

  申请人应当以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且提交时应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字样。提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收件人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邮政编码:100055。

  5审查时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负责受理和审核快速审查请求,对准予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自同意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对不予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

  6结果送达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负责受理和审核快速审查请求,对准予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会及时收到电子发文的审查结论,对不予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会及时通知申请人。

  7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在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后,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相关主体可以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对驳回或部分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驳回复审。

  在快速审查过程中,发现商标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可以终止快速审查程序,按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并及时通知快速审查请求人:(一)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进行补正、说明或者修正,以及进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的;

  (二)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快速审查请求后,又提出暂缓审查请求的;(三)存在其他无法予以快速审查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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