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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涛诉被告东莞市倍晨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被告完整提供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2.被告完整提供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查阅;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桥头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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