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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芳(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91****0025):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桥头支行诉被告周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周小芳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973民初9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周小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桥头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485.08元、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9月16日,利息1822.32元、罚息8499.05元、复利3958.46元,自2022年9月17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建设银行“借贷通”服务协议》以及《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487.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小芳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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