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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福才(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7212209019):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家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敖福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敖福才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承诺书(被告)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物业管理费3343.56元;2.被告支付原告代缴纳的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的水费161.4元3.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2月11日至2022年5月19日期间物业费滞纳金958.2元、水费滞纳金:48.11元;4.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3504.96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直到本金付清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2年12月19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桥头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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