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豪(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91****091X):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桥头权志家禽店诉被告张英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张英豪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送达回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货款22667元及利息(以2266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2年12月15日9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桥头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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