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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1973民初4998号 判决公告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2)粤1973民初4998号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鑫悦塑胶加工厂经营者:陈永泉

原告东莞市常平粤佳塑胶原料经营部与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鑫悦塑胶加工厂、邵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973民初4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鑫悦塑胶加工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常平粤佳塑胶原料经营部货款431390.6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31390.6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邵菊应对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鑫悦塑胶加工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常平粤佳塑胶原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常平粤佳塑胶原料经营部负担180元,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鑫悦塑胶加工厂、邵菊负担7740元,两被告应迳付原告,本院无需另行退收。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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