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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1973民初8923号 判决公告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粤1973民初8923号
深圳市海盛达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娇娇):
原告东莞市旭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海盛达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973民初8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深圳市海盛达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旭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12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125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5.7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市海盛达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退收。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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