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注册商标,如何避免第三方机构截留委托人提供的商标,过后进行抢注和出售,企业如何最大限度保护自身的权益?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四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如发现商标代理机构有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商标等行为,可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线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商标注册阶段,可以向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异议,依法阻止该商标的注册;如果已经注册,可以向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撤销商标专用权。

  司法保护地理标志喀什法院在行动

  8月28日,喀什中院召开喀什地区地理标志和区域品牌保护专题研讨会,邀请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检察分院等部门对企业反映突出的商标注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对商标恶意抢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规范使用等问题进行重点解读,为喀什特色农业品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9月8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伽师县人民法院召开“加强伽师地理标志协同保护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会,联合地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共同开展地理标志品牌保护工作。会上,伽师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伽师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伽师地理标志产品和特色农业品牌司法保护助力伽师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助推伽师特色农产品产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为深化研讨成果,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梳理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具体问题基础上,制作并发布了《喀什地区两级法院加强伽师地理标志协同保护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研讨会企业咨询问答摘录》,为企业遇到同类问题进行解答,以点带面实现解决共性问题及困难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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