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
 商标驳回复审的收费标准:商标评审费1500元。邮寄办理的请通过银行汇款(不收邮局汇款),并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此申请书后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一种常见的审查结果,通常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驳回、商标不具显著性的驳回、与在先商标权(指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相冲突的驳回等几种类型:
  1.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2.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
  3.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
  4.商标局异议裁定;
  5.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
  6.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
  商标驳回复审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企业简介
  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10.申请人需要对其提方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审申请书填写须知:
  1、此申请书(首页)适用于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
  2、具体评审请求、理由、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本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复审的,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
  3、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4、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
  5、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载明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人,在此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及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其他当事人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6、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授权其在中国的代表人办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事宜的,其代表人视为申请人的联系人,并在申请人的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栏目中填写相应的内容。
  7、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在相应的方框内划“√”。
  8、未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不需填写商标代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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