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公告是在初步审定公告后,经过3个月异议期而无异议或虽经异议裁定程序但异议不能成立时,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予以注册时所发布的公告。
注册商标公告的目的是晓谕公众该商标已经注册,申请人已经取得商标专用权,任何人不得侵犯。
注册商标公告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凭证。
商标公告的具体说明:
《商标公告》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据《商标法》将有关商标注册事宜向社会公布的一种国知性法定刊物,也是商标注册工作中的一道法定程序。
《商标公告》每月发行4期可根据各期公告内容的多少,不定期地分为上、下两册。其主要内容有: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商标,异议裁定商标,变更、转让、续展、撤销、注销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商标,特殊标志和集体、证明商标,以及其它需要向社会广为先知的有关商标事宜。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1]
对于三个月异议期内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任何人可以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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