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不少企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存在使用商标较为随意、不够规范等问题,商标侵权行为屡有发生,所以对此所进行的一系列规范措施便是我们常说的商标的使用规范。
2019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将对“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注册商标规范
一是商标使用的主体须合法;
二是使用的商标须合法;
三是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须合法。
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构成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
未注册商标
主要指的是实际使用的商标须合法,既不得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也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否则构成不规范使用行为。
使用商标主体
主要表现:
1.企业进行分立、合并、转制或更名等形态变化时,其商标权主体已经相应发生变化,却没有办理商标转让或更名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当变不变”;
2.企业形态没有发生变化,却自行改变了商标注册人的名义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不当变而变”;
3.自行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 并以他人名义进行使用的行为;;
4.商标许可使用不当的行为。
不合法表现
主要表现: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但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2.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原注册人没有申请续展仍然继续使用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3广告宣传中商标使用不当。如在广告语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抬高自己商标的知名度或者以自己的商标贬抑他人商标的行为;
4.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听觉的意义注册商标(如熊猫文字商标)的行为,或者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描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并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5.组合商标使用不规范的行为。组合商标使用是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商品不合法
主要表现:
1.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2.服务商标使用不当的行为;
3.擅自改变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或者实际使用的商品名称模糊、概念含混;
4.共存商标使用不当行为;
5.反向假冒行为。
详情类型
1冒充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
2.在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或近似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的行为;
3.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4.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的一部分使用的行为;
5.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在强制注册的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
6.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号申请企业名称注册以及突出使用该商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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