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是商标进行国际注册的一种途径,是根据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1989年通过在当年12月1日生效的《有关议定书》这两个条约进行的商标注册。加入这2个条约的成员国共有88个成员国,这些成员国均可以根据条约规定将本国注册的商标延伸到其他成员国,这种注册方式便是我们所说的马德里商标。
马德里商标体系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马德里体系)始建于1891年,现适用《马德里协定》
(1891)和《马德里议定书》(1989)。该系统由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管理。
凭借其程序机制的优势,马德里体系可使商标权利人直接向其本国或地区商标局递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便能够使其商标在马德里联盟多个国家获得保护。由此注册的国际商标相当于该申请人在每个指定国或组织直接进行的商标注册申请或注册。如果在规定期限内(12或18个月),某指定国或组织的商标局没有驳回对该商标的保护,国际商标便如同在该局直接注册的商标。
鉴于注册后的各种变更或续展也可以通过同样便捷的程序进行,马德里体系还大大简化了对商标注册后的管理。另外商标所有人还可用同样的方式把国际注册的效力延伸到更多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或组织。
马德里体系的工作语言为英文 法文和西班牙文。因此本网站的许多内容仅用这三种语言制作,特此说明。
马德里商标注册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
(1)申请人应在当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
(2)如果没有,应在当国境内有住所;
(3)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当国国籍。
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当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符合的条件
(1)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
(3)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内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相同或不超过原注册的商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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