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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星不知不觉“被代言”?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网上诉讼平台收到台湾演员林志玲诉广州颜某化妆品公司肖像权、姓名权侵权纠纷一案的诉状及证据材料。
  原告林志玲认为,被告广州颜某化妆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与姓名权,因此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广州颜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站主页
  据了解,广州颜某化妆品公司为宣传推广一款与林志玲同名的“林志玲品牌”化妆及护肤产品,在其微信公众号“广州颜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了《林志玲:女人心态越好,命运才会越来越好!》《点亮护肤品的八大“黄金定律”》《你造吗?你的面膜可能白敷了!》等13篇宣传图文。
  原告林志玲认为,该批宣传图文中部分使用林志玲肖像作为配图,并故意在产品介绍等宣传页面中建立起与林志玲之间的联系,企图借此扩大该公司产品的影响力。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林志玲的肖像权、姓名权等合法权益,对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原告林志玲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停止侵权行为。该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林志玲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
  ?公开赔礼道歉。该公司向林志玲赔礼道歉,出具书面致歉声明,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致歉版面不小于6cm*9cm),并在其侵权官方微信公众号“广州颜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及官方网站上连续30日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
  ?赔偿相关损失。该公司赔偿林志玲经济损失2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合计22万元。
  目前,广州互联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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