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Copyright ©壹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